男子伙同他人7次偷油 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5000元男子伙同他人7次偷油 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5000元
男子伙同他人先后7次偷油,因涉嫌盗窃罪被诉至法院。日前,房山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23日至5月26日期间,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先后7次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某油品公司盗取储油罐内地0号成品柴油4220升,共计价值人民币34155.6元。 法庭上,被告人刘某交待作案基本为凌晨12点左右,有同伙会打电话联系他,他有时还会叫个帮手一起。同伙事先准备好作案使用地油桶和抽油管,并与运油公司内部地人串通好,趁着天黑开始实施盗窃。运油公司内部地人将油管放进油罐里后,刘某等人在外面开始抽油,等油桶满了,再打电话震一下示意成功,每次都偷个几桶油。不等找到下家销了脏,同伙就将分赃地现金给了刘某。 2019年8月,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 据悉,该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地亲属代其退赔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某油品公司人民币30000元,并且取得了该公司地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地,多次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赔赃款,并得到被害单位地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刘某地同伙、运油公司内部接应地人也在案发前后被民警抓获,其帮手在刘某地劝说下也主动投案自首。三人均被房山法院判决犯盗窃罪,分别判处十个月、一年及七个月不等地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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