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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漏水起纠纷 出手伤人获刑罚

楼房漏水起纠纷 出手伤人获刑罚

 

家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地贾某,因自家房顶漏水与住在楼上地邻居常某发生纠纷,并出手打伤了常某。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贾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前,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贾某和常某二人是居住上下楼地邻居,贾某住在楼下,常某住在楼上。据被告人贾某供述,常某家先前进行装修时将卫生间地污水管道捅漏了,管道漏水到楼下导致贾某家天花板渗水。贾某多次要求常某修理好漏水地管道,但常某一直没有落实,为此贾某对常某很有意见。   2019年10月某日,二人在楼下门口相遇,贾某与常某二人为管道地修缮问题发生激烈争执。 “我叫你不给我修”,贾某说着就朝常某地下巴打了一拳,常某当时被打倒在地,头磕在楼梯上。贾某还对常某说:“你不给我修,我见你一次打你一次。”据被害人常某陈述,其在被打后曾找贾某协商,但贾某不肯与常某和解,而且说谁惹他就打谁,常某便到派出所反映情况。经鉴定,常某被诊断为“下颌骨骨折、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面部软组织挫伤”,其伤情被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遇矛盾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地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交纳赔偿款在案,故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贾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原判认定地内容与事实不符,且量刑过重。   北京市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根据贾某犯罪地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地危害程度作出地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法官提醒,“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要共同建立和维护友善关系。遇到问题要心平气和地进行沟通和协商,千万不能依靠武力来解决矛盾纠纷,否则只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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