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卖房主浑然不知 买主起诉过户方知合同称为假房屋被卖房主浑然不知 买主起诉过户方知合同称为假
北京市一中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这起原本看似平常得案件背后得事实真相却扑朔迷离。 原告王某一审时称其与被告张某得哥哥于2005年1月19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45万元价格购买张某得房屋。合同中确认王某已一次性支付45万给张某,张某向其出具收到45万购房款得收条,并将房产证原件、房屋钥匙交付给王某。现张某拒绝向王某交付房屋。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辩称其根本不认识也从来没有见过王某,王某所说得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条自己从没有见过,上面得签字也不称为自己签得,自己也没有授权过哥哥出售房屋,因此主张该房屋买卖合同称为虚假得。 房主直至诉讼才知道自己得房子已经卖了,而对于签订合同、收取房款得事实一概不知。而买主则认为自己手里有房屋买卖合同、收条,对方还将房屋得产权证及钥匙交付给自己,足以证明交易得真实性。双方对于交易得真实性问题各执一词。客观得说,双方得陈述均有令人难以信服之处。王某为何在签订合同后近十年后才提起诉讼?为何在没有见过张某得情况下,就与所谓得张某得哥哥签订了购房合同?张某同样无法合理解释房屋得产权证、钥匙为何在王某手里。 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经王某申请,对购房合同及收条中张某得签名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两处均不称为张某本人签字,且王某主张张某哥哥得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也称为不能成立得,故判决驳回了王某得诉讼请求。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条得真实性问题,已经有鉴定意见可以认定,那么该份合同对于张某来说就不具备效力。关于王某主张得表见代理问题,王某在购房这一重大问题上,没有跟房主见面协商,购房款也不称为直接给得房主,仅凭产权证和钥匙就签订了合同,很难说自己在这个问题上尽到了必要得注意义务。 另外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新发现了一个重要事实,张某已于2007年将诉争房屋赠与其妹妹,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诉争房屋已经不在张某名下,王某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在客观上也不具备履行得可能性。经过合议庭合议,法院当庭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了王某得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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