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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留下遗腹子 母亲索要抚养费

车祸留下遗腹子 母亲索要抚养费

 

近日,房山法院燕山法庭受理了一起死者妻子诉肇事司机赔偿其遗腹子抚养费的案件,涉案金额13万余元。原告张芳(男,60岁,死者张海涛之父)、赵金竹(女,59岁,死者张海涛之母)、黄燕(女,23岁,死者张海涛之妻)诉被告陈超(男,25岁,山东省临沂市人)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07年15月4日夜零点25分,张海涛驾驶一辆轿车,在房山区大件路燕山北庄路口与被告陈超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张海涛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经交通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后经房山区妇幼保健医院诊断,原告黄燕已怀孕,且至起诉时止尚未分娩。由此,该事故造成原告损失除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各项费用71万余元外,还包括死者张海涛之遗腹子的抚养费(14 825×18年÷2)即133 425元。以上损失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超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448 477.2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之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明确排除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将“被抚养人”规定为“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其中的“未成年人”并未明确包括胎儿。能否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胎儿预留份”的规定,判决支持有关遗腹子抚养费的诉请,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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