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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送货途中受伤向快递社索赔16万乐山专业律师刑事法规

快递员送货途中受伤向快递社索赔16万乐山专业律师刑事法规

 

     快递员赵先生在送快递途中遇车祸受伤,在支付巨额治疗费后,他以该意外属工伤为由,把快递服务社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16万余元。

    日前,静安区法院1审讯决赵先生与快递服务社不存在雇佣关系,对赵先生之诉不予支持。

    不外准许快递服务社自愿补偿赵先生4万元。

       自2003年起,赵先生在乐帮快递服务社从事快递工作。

    2008年8月14日下战书,赵先生驾驶燃气助动车在送快递途中发生单车事故,他因颈部,双肩关节等多处软组织损伤,进上海多家病院治疗。

    除统筹支付的用度外,赵先生承担治疗用度6万余元。

    往年8月,赵先生以双方系雇佣关系为由起诉法院。

    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央对赵先生伤情入行了鉴定,结论为该后遗症相称职工工伤7级伤残。

      对于赵先生的诉请,快递社辩称自身属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对快递业务曾提供两种方式供赵先生选择,1种是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快递社提供交通工具,缴纳社会保险并支付工资;另1种是签订代办署理协议,双方建立合作关系,不提供交通工具,不缴纳社会保险,对业务费入行分成。

    快递社以为,赵先生选择的是签订代办署理协议,他以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双方仅存合作关系,因此不同意赵先生之诉请。

       法院查明,赵先生在从事快递业务期间,1直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并自行购买意外保险,由快递社每月按业务价格的50%与赵先生结算。

      法院以为,赵先生每月取得的收进与由劳动关系所取得报酬的特征并不相符。

    赵先生付出的劳务,只是他完成代办署理协议的组成部门,快递社支付的用度不具有工资性质,属业务费分成性质。

    在快递业务过程中,赵先生1直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

       此外,快递社不提供经营场所,不提供交通工具,不合错误赵先生入行考勤,考核等治理。

    快递社所受约束均来自签订的代办署理协议商定。

    赵先生系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双方并未形成职业性的从属关系。

    而快递社曾向赵先生明确告知双方不建立劳务关系,劳动合同关系,遂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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