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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司机遇车祸成植物人获得赔偿60万乐山专业律师刑事案例

女司机遇车祸成植物人获得赔偿60万乐山专业律师刑事案例

 

     女司机遇车祸成植物人获得赔偿60万
近日,当受害者秦某得哥哥从江苏宜兴丁蜀法庭承办法官手中接过48万元赔偿时,向法官表达了深深得谢意,感谢法庭以人为本急当事人所急,在短短得期限内将赔偿款执行到位,感谢法庭解决了他妹妹面临得实际难题。

    
  秦某是宜兴市客运有限公司得1名驾驶员与70多岁得老父亲平静地糊口在1起。

    但2004年11月19日发生飞来得车祸1下打破了秦某宁静得糊口。

    当天下战书5时左右,秦某乘坐公司得客车归家,途中公司得客车与周某驾驶得货车正面相撞,秦某受伤后即被送到病院救治,经由100多天治疗,用往近40多万元医疗费(客运公司垫付145000元),秦某出院时仍在昏迷状态中,原先活泼得秦某变成了现在得植物人。

    经法医鉴定,秦某构成1级伤残。

      为了维护妹妹得权益,秦某得哥哥1纸诉状将客运公司,周某及周某驾驶车辆投保得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秦某入行赔偿,起诉赔偿金额达111万元,为丁蜀法庭历年来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额中z高。

      针对秦某得特殊情况,法庭1方面同意原告方缓交诉讼费,1方面要求承办法官绝快审理。

    丁蜀法庭经审理于2005年12月作出1审讯决,秦某可以获赔医疗费,伤残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计609976.41元。

    保险公司在第3者责任险限额内依法应予赔偿200000元,超出部门409976.41元,客运公司承担70%得责任,应赔偿286983.49元,扣除已支付145000元,尚应赔偿141983.49元,周某承担30%得责任,应赔偿122992.92元。

    客运公司与车主周某还应赔偿秦某自2006年1月起每年得护理费和营养费。

    周某与客运公司系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作出驳归上诉维持原审得判决。

      赔偿额经2审判决已得到确定。

    落实赔偿款额真正解决秦某糊口保障,又是丁蜀法庭处理本案得另1个工作重点。

    鉴于本案保险公司,客运公司与周某3者得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先对保险公司入行说服教育,用情用理用法感悟保险公司。

    对此保险公司同意履行20万元赔偿款。

    其对客运公司应承担得部门,因为客运公司1方面为秦某自己所在单位,也同情秦某得困境,自觉履行了该承担得部门。

    对周某得执行,因为周某得家庭前提影响,支付出赔偿金有1定得难题。

    不能及时到位,鉴于判决中确定周某与客运公司负连带责任,法庭及时将此款从客运公司 扣划到位,因此,首期需要执行款及诉讼费48万元全部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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