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锝方治理题目得通知乐山专业律师毒品犯罪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锝方治理题目得通知乐山专业律师毒品犯罪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治理有关题目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划定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浙江省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批复》(劳社部函〔1999〕62号)精神,现就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我省治理的有关题目通知如下: 一,中心部属驻浙的铁路,邮电(邮政,电信),电力,民航, (工商 ,农业 ,建设 ,中国 ,交通 ,人保公司,寿保公司),交通,石油等行业中(以下简称原行业)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企业等)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包括固定工,城镇合同工,农夫合同工和临时用工,企业退休职员),均按本通知划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本通知下发前,上述行业中的部门企业,部门职员已在企业驻地参加养老保险市县级社会统筹,现因体系体例变化纳进行业省级统筹范围的,应在1999年底前全部移交省社会保险基金治理中央,同一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详细范围由省劳动厅另行确定。 二,从1999年1月1日起,原行业统筹企业按照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不低于13%,并逐步过渡到全省同一的费率。 ,民航企业的过渡期为5年,其他行业企业的过渡期为3年。 1999年度行业费率调整方案见附表。 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暂保持不变。 今后与我省其他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同步调整。 职工缴费工资按本人上年度月均匀工资收进计算。 其中职工月均匀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均匀工资60%的,按全省职工月均匀工资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均匀工资超过全省职工月均匀工资300%的,其超过部门不计进缴费工资基数。 三,从1998年1月1日起,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同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与1997年12月31日前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其中,电力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从1993年1月1日起计算,记帐比例为12%;石油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从1996年1月1日起计算,记帐比例为10%;交通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从1996年7月1日起计算,记帐比例为12%,1996年1月1日至6月30日职工个人实际缴费金额及利息并进个人帐户;其他行业职工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从1998年1月1日起计算,1996年1月1日后职工个人实际缴费金额及利息并进个人帐户。 四,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个人帐户治理按照省其他城镇企业职工个人帐户治理划定执行。 职工在本省跨统筹范围活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划定转移,其中,电力,石油,交通企业1997年底前个人帐户储存额以职工个人实际缴费金额加利息计算。 五,从1999年1月1日起,符合国家划定退休前提并按划定批准退休的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数额由省社会保险基金治理中央核定。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文件等划定执行,其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其中: (一)基础养老金月尺度: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全省职工月均匀工资的15%;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全省职工月均匀工资的20%。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月尺度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三)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均匀缴费工资,乘以建立个人帐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 其中,指数化月均匀缴费工资为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均匀工资乘以建立个人帐户前本人均匀工资指数。 1992年底前的年限同一用1.279的替换指数计算,1993年1月1日至个人帐户建立前的年限用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四)过渡性调节金同一按省社会保险基金中央报省劳动厅,财政厅批准后的尺度执行。 六,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我省治理的国有企业职工,凡是在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职员,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核定的统筹项目范围内,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发水平的(以下简称待遇差),可适当增发补贴,所需用度从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其中,1999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90%;2000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70%;2001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50%;2002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0%;2003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10%;2004年及以撤退退却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发的待遇水平,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核定的统筹项目和尺度为准。 对原行业统筹企业已经实行了养老保险轨制改革,有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其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以1997年行业职工年均匀工资为准,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未实行养老保险轨制改革的,若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已对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工资入行封定的,按照原封定办法继续执行;未封定的,一律按本人1997年12月份尺度工资入行封定。 七,1998年底前符合国家划定办理退休的职员,基本养老保险用度符合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确认的统筹项目和尺度的,在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经确认的项目和尺度由企业支付,列进本钱开支。 八,从1999年1月1日起,原行业统筹企业的退休职员,按照我省其他城镇企业退休职员的政策划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用度由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离休干部基本养老金的调整题目另行划定。 九,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划定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同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轨制的通知》(浙政〔1997〕15号)精神,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详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厅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件: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执行费率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