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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最低收进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得通知乐山专业律师刑事法律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最低收进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得通知乐山专业律师刑事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前提与尺度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四章 廉租住房治理  第五章 附则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镇最低收进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当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玄月二日南京市城镇最低收进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城镇最低收进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轨制,根据国家《城镇最低收进家庭廉租住房治理办法》,《城镇最低收进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治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住房难题的城镇最低收进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下简称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与治理合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房产治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分。

    市,区房改办详细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治理工作。

      有关部分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房产治理部分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轨制。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前提和尺度,由市房产治理部分会同有关部分制定,适时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宣布执行。

      廉租住房房钱尺度,由市物价治理部分会同市房产治理部分制定,适时调整,宣布执行。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房钱核减,什物配租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保障对象发放一定数目的货泉,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房钱核减是指房屋产权单位按照省,市的有关划定对保障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房钱给予减免。

      什物配租是指政府向保障对象直接提供低廉房钱尺度的住房。

      第二章 前提与尺度  第七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前提:  (一)家庭连续享受城镇最低糊口保障符合划定的期限;  (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划定尺度以下;  (三)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二年。

      第八条 享受本市城镇最低糊口保障的家庭可以申请房钱核减。

      第九条 年满60岁的孤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残疾人,并符合第七条划定的,可以申请什物配租。

      符合城镇拆迁补偿最低尺度总额并享受城镇最低糊口保障的被拆迁家庭,本市无其他住房的,可以申请什物配租。

      家庭住房难题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申请什物配租的前提,由市房产治理部分会同市总工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什物配租:  (一)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  (二)因离婚失往自有或共有住房的;  (三)购买商品房迁进本市的;  (四)不得申请什物配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人口以民政部分核发的《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糊口保障金领取证》为准。

      下列职员可以作为计算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人口:  (一)统一户籍中的家庭成员;  (二)户籍在他处的配偶,未婚子女;  (三)原同户籍的现役义务兵;  (四)原同户籍的劳教或者服刑职员。

      第十二条 下列房屋可以认定为申请人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栖身的私有房屋;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三)现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房屋;  (四)家庭成员自用房屋出租或者转让不满五年的;  (五)已购买或已安顿的房屋。

      第十三条 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使用面积未达标的部门可以列进租赁住房补贴的范围。

      一人无房户按本市划定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尺度的1.5倍计算补贴金额。

      第十四条 享受房钱核减的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的房钱尺度按照市政府划定的减免尺度核减。

      第十五条 什物配租住房的建筑面积:两人以下户40平方米左右,三人以上户50平方米左右。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符合申请什物配租前提的被拆迁家庭,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与户主不一致的,以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为申请人。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提出,填写申请表,并按照申请表的提示交验相关证实材料。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镇)应当及时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进和住房等状况入行核查,并将其住房等情况在辖区或居民区内公示15日。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送区房产治理部分。

      第十九条 区房产治理部分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会同民政部分在15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根据申请人详细情况,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意见。

      对采取房钱核减保障方式的,由区房产治理部分予以核准登记,对符合前提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报市房产治理部分存案。

      对申请租赁住房补贴,什物配租保障方式的,由区房产治理部分报市房产治理部分审核,公示。

    对符合前提的,由市房产治理部分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不符合前提的,房产治理部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或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申请人持房产治理部分的书面通知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手续。

      (一)准予房钱核减的,与房屋产权单位办理房钱核减手续。

      (二)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当与市房产治理部分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尺度,休止廉租住房补贴的划定及违约责任。

    市房产治理部分按划定尺度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三)准予什物配租的,向市房产治理部分办理登记,市房产治理部分根据登记先后顺序决定轮侯批次。

      轮候期间,申请前提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区房产治理部分讲演,由市,区房产治理部分重新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前提。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什物配租房屋的房号,由市房产治理部分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申请人取得房号后应当与市房产治理部分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廉租住房租赁格局合同由市房产治理部分会同有关部分制定。

    合同中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房钱尺度,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房号确定后不接受什物配租房屋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房产治理部分提出申请,市房产治理部分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实在物配租保障资格;取消资格的,应当准予申请人申请其他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第四章 廉租住房治理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张罗的原则,来源主要包括:  (一)每年度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可用于城市廉租住房的增补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治理,专项用于租赁补贴发放,什物配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治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什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向政府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新建廉租住房的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出让,所需交纳的规费享受经济合用住房收费的优惠政策。

      市房产治理部分收购廉租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廉租住房房钱收进按照划定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第二十五条 什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产权人委托物业治理机构实行物业治理。

    承租家庭应当按划定缴纳物业治理费。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户承租什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由被拆迁户将拆迁补偿款交市房产治理部分建立专户治理,按 活期利率计息,房租和物业治理费从专户中支付。

    租赁关系终止时,入行专户结算。

      第二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区房产治理部分如实申报家庭收进,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房产治理部分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分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进,人口及住房等状况入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入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产治理部分取消保障资格,收归承租的什物配租住房,或者休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休止房钱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进,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被取消城镇最低糊口保障资格连续满一年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市确定的家庭人均  住房使用面积尺度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栖身的。

      第二十九条 市房产治理部分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享受什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退归。

    逾期不退归的,市房产治理部分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市无住房迁出确有难题的,可向市房产治理部分申请延长迁出什物配租住房的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延长期内房钱尺度按同期公房房钱尺度执行。

    延长期满后当事人仍不迁出的,可由市房产治理部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溧水县,高淳县以及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辖区的最低收进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存案。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2001年7月21日宣布的《南京市城镇居民低收进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自本细则宣布后予以废止。

      附件:城镇最低收进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前提和尺度(暂行)  一,申请"租赁住房补贴”,"什物配租”保障的详细前提:  (一)家庭收进符合人均月收进260元以下的最低糊口保障尺度(重残人最低糊口保障尺度除外),且享受最低糊口保障6个月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以下;  二,城镇被拆迁家庭拆迁补偿最低尺度总额72000元。

      三,城镇最低收进家庭享受"租赁住房补贴”保障的尺度: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不足部门每月每平方米补贴20元。

    每户每月最低补贴金额少于120元的,按120元补贴。

      四,城镇最低收进家庭享受"房钱核减”保障的尺度:依照现行公有住房房钱尺度,按户减收70%.  五,住房保障详细前提和尺度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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