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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撤销 著作权登记决定书乐山专业律师刑事证据

国家版权局撤销 著作权登记决定书乐山专业律师刑事证据

 

     国家版权局撤销 著作权登记决定书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2 生效日期: 2003-09-22 发布部分: 国家版权局
发布文号: 国权[2003]23号

张家港爱文电脑有限公司:
  1993年8月和1994年6月,机械电子产业部计算机 登记办公室(现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央 登记中央)接受张家港爱文电脑有限公司(下称爱文电脑公司)得申请,对《表形码1日通V4?1》,《表形码1日通V5?02》两个 作品入行了登记,登记号分别为930144,940127。

    之后,爱文电脑公司与他人就上述两 著作权权属发生争议。

    2003年7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终审讯决,认定爱文电脑公司与陈尚农,周静梓对上述两 共同享有著作权。

    
  2003年9月,周静梓委托电子产业出版社向国家版权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上述 得著作权登记。

    根据《计算机 著作权登记办法》第 2十3 条得划定,我局决定:
  撤销930144号《表形码1日通V4?1》及940127号《表形码1日通V5?02》得 著作权登记。

    
  本决定书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央投递。

    
  国家版权局
2○○3年玄月2十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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