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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役军人结婚应该具备哪些条件-法律知识|刑事案例

浅谈现役军人结婚应该具备哪些条件-法律知识|刑事案例

 

军人结婚不能和正常公民结婚一样的,军人会知道一定的军事机密,所以结婚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行。那么在我国现役军人结婚应该具备哪些条件?是这很多百姓关心的。下面就由本法律网站小编就些问题进行解答。

一、现役军人结婚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军人结婚,要符合《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中的各项要求。同时,也要符合一般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5条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包括三层意思:一是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二是必须是本人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者的意愿。如果本人不同意,父母、亲友等其他人不得违反本人的意愿,代为做主强迫他人结婚。三是必须是完全自愿,而不是有条件的勉强同意。法律规定结婚时,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有他人干涉,说明婚姻自主权不可侵犯。当然,第三人出于对当事人的关心和爱护,按法律和道德要求,可以提出建议,但该建议是否被采纳,则应由当事人决定,任何形式的强迫、包办,都是对当事人婚姻自主的非法干涉,是违背法律的行为。

第二,根据婚姻法第6条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种法律明确规定的结婚z低年龄,称为法定年龄。必须明确的是,法定年龄是男女结婚年龄的起点,而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结婚的z佳年龄。同时,婚姻法在这一条还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是一种提倡性的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晚婚晚育不仅对有利,对公民个人也是有益的。军人应当自觉响应号召,实行晚婚晚育。

第三,根据婚姻法第7条的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不能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例如精神病、性病等。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婚姻法》,总政治部颁布了《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晚婚年龄、配偶条件等诸多问题作了具体规定。由于军人职业具有特殊性,这些规定与《婚姻法》的一般规定相比,也有一些不同之处。

尊重社会公德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晚婚年龄的特别规定。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其具体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除享受规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

军官和文职干部恋爱报告审查程序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程序的特别规定。根据《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负责审批。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审批。现役军人结婚必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义务兵、士官和学员恋爱、结婚的特别规定。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值得注意的是,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是原则上要求。根据《规定》,士官恋爱、结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的情形有以下两种: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批准;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与当地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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