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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实行经济放任政策允许工商业者承包矿山——婚姻家庭

汉初实行经济放任政策允许工商业者承包矿山——婚姻家庭

 

汉初实行经济放任政策,允许工商业者承包矿山,经营盐铁等日常生活必需品的生产销售。虽然法律仍然禁止商人出任官职占有土地穿锦绣衣服骑马及携带武器,但商人的经济实力大为增长,拥有实际上的社会地位。如蜀地卓氏以经营矿冶业致富,有千多奴隶,“田池射猎之乐,拟于人君”。又如邯郸郭纵程郑,宛孔氏鲁国的曹郧氏均以冶炼发家,富比王侯。西汉武帝时期实行盐铁官营政策,并开征商税,除了有批大商人转化为朝廷负责盐铁官营的官员外,大多数中小商人纷纷破产。 贱民阶层 奴隶在汉代仍然被视为权利客体,史书中形容家产富庶般都是以拥有多少奴隶为标志的。私人奴隶称为“奴婢”,官府奴隶称为“官奴婢”。但汉代的奴隶身份也有些提高,私人虐待残杀奴婢已遭到舆论谴责。西汉末年,王莽为了博取好名声,曾逼迫残杀奴婢的儿子自杀。西汉以及东汉初年,都曾多次下令允许在战乱中被迫卖身为奴者恢复人身自由,并禁止私自杀害奴隶,如东汉建武年公元37年诏:“敢炙灼奴婢,论如律,免所炙灼者为庶民。”朝廷也曾多次宣布免官奴婢为平民。 家族制度 婚姻制度 汉朝的法定婚姻年龄上比秦明确,规定了妇女15岁为结婚年龄。如惠帝时规定“女子以上不嫁者算”,15岁成为女子成婚的上限,否则政府要征倍的人头税。 汉代婚约解除并无严格约束。但是对于夫妻的基本制度是加以维护的。如以妾为妻,或以妻为妾,都构成“乱妻妾位”罪名,为法律所不容。如《汉书恩泽侯表》记载“孔乡侯傅曼坐乱妻妾位,免”。汉代法律规定夫权的地位,比如规定夫死未葬,妻子不许出嫁。 家族制度 在家族制度方面,汉朝不再严格施行秦朝家有已成年两个儿子以上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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