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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公布的《大宝律令》即脱胎于唐代律令——婚姻继承

世纪公布的《大宝律令》即脱胎于唐代律令——婚姻继承

 

世纪公布的《大宝律令》,即脱胎于唐代律令。朝鲜半岛的高丽国也曾仿照唐律制定法律。其他如琉球越南等地的古代皇朝也曾以唐律为立法的蓝本。 令 自魏晋以来,令成为与律并行的制度性的法典。唐令具有相当的强制力,违反令除了要受到降级免职之类的行政性处罚外,唐《杂律》中还特设“违令罪”,规定违反令的规定的,可以处笞的刑罚。 唐朝每次修改律典,总是同时也修订令典。另外由于唐朝曾经对于官制进行多次修正,每次都会伴随着令典的修订。因此唐代令的修改比律更为频繁。据日本学者仁井田陞的考证,较重要的有:1《武德令》,武德年624与《武德律》起颁布;2《贞观令》,贞观年637与《贞观律》起颁布;3《永徽令》,永徽年650与《永徽律》起颁布;4《麟德令》,麟德年665颁布;5《仪凤令》,仪凤年677颁布;6《垂拱令》,武则天垂拱元年685颁布;7《神龙令》,唐中宗神龙元年705颁布;8《开元令》,唐玄宗开元年间次改定,最后次于开元年737颁布;9《建中令》,唐德宗建中年781颁布。《建中令》以后唐朝再也没有修订过令,而将立法的重点转移到了格敕的整编上。 由于唐代的令经多次修订,前后的篇结构条文数目都有些变化。而唐令的文本久已散失,现在只能根据各类史书记载辑录唐令的篇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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