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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通过继承取得占有颇多特别之处!_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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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通过继承取得占有颇多特别之处! ①如前所述,心素与体素系占有的两个要素,缺1不成立占有。 ②占有继承属于例外。民法上,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就取得被继承人生前对物的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维承人是否具有占有的意思心素,是否具有管领控制的事实体素,在所不同见例10 例10 甲有某宝石,价值不菲,交给乙鉴定,乙携带该宝石前往实验室的途中遭遇车祸死亡。路人丙见状将该宝石据为已有。乙的儿子丁系乙唯1的亲人远在美国,对宝石1事毫不知情。①民法上,乙死亡时,丁就成为宝石的直接占有人。丁虽缺乏占有的心素与体素,不影响丁于乙死亡时即取得直接占有。丙侵夺了丁对宝石的直接占有,丁有权依照《民法典》462 条对丁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②须注意:与民法不同,刑法不承认占有继承。在刑法上,乙死亡时,乙不是占有人和民法1样,刑法不承认死者的占有,丁也不是占有人与民法不同,刑法不承认占有继承,因此丙将宝石据为己有的行为就没有侵夺乙或者丁的直接占有,丙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定侵占罪[张明楷《刑法学》3版726 页;周光权《刑法各论》1版116页]。 典型真题 孙某在教室备考复习,把教材放在教室,欲吃完饭后回来继续复习,齐某见孙某离开教室便翻看其教材,逐渐对孙某之教材痴迷,后将教材带走占为己有。对于孙某对教材的占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18年·客观题·单选·回忆版① A.孙某离开教室即失去对教材的占有 B.齐某翻看教材时孙某即失去对教材的占有 C.齐某将教材带出教室孙某即失去对教材的占有 D.孙某对教材的占有不因齐某受影响,孙某不曾失去对教材的占有 答案解析 ①本题的考点为直接占有的成立维持与丧失。②孙某把教材放在教室,欲吃完饭后回来继续复习,依照1般社会观念,孙某无抛弃对教材的管领控制地位的意思,孙某仍维持对教材的直接占有。故A选项错误。③齐某翻看教材时,从时间上看,齐某系暂时翻看翻看完毕即放回原位,无占有的体素,且在主观上无占有的意思心素,此时齐某对教材不成立直接占有。故B选项错误。④齐某将教材带出教室时,1方面,依照1般社会观念,齐某建立了对教材事实上的支配力占有的体素,另1方面,齐某欲占为己有,具有占有的意思心素,此时,齐某取得对教材的直接占有,孙某对教材的直接占有因被侵夺而消灭。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⑤当然,依照法考司考的答题标准,齐某将教材带出教室时,孙某对教材的直接占有因被侵夺而消灭,但孙某对教材仍成立间接占有。 ①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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