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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系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_民商事纠纷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系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_民商事纠纷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系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 概念 ①善意占有,即善意的无权占有,指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相反,无权占有人根据其掌握的信息有理由相信自己享有占有的权利。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不知情”的乙,乙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②恶意占有,即恶意的无权占有,指无权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 怀疑所形成的占有。例如:小偷甲将偷来的手表出卖给“知情”的乙,乙对手表的占有即为恶意占有。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亦为恶意占有但若构成无因管理,拾得人的无权占有变更为有权占有,那就谈不上恶意占有了。 区分意义 ① 无权占有人“使用”占有物导致磨损、折旧、损坏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自主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善意他主占有人超越假想占有权限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459条见例3-例5。 ②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补偿其所支付的保管、维修等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民法典》460条。 ③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无论善意、恶意均对权利人负担返还补偿金、赔偿金或者保险金之义务即现存利益的不当得利返还。对于此外的损失:恶意占有人无论自主、他主占有“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对占有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 46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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