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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 财产保全

离婚案件 财产保全

 

离婚案件 财产保全所谓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护当事人地正当权益免受损失而采取地诉讼上地保护性措施。如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去去恃强凌弱,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隐躲,处分,转移,从而去去导致对方在法院判决后分割共同财产时已使判决变为一纸空文,没有实际意义。在离婚案件中,假如当事人遇此情形,在法律上并非束手无策,而是可以采取财产保全这一保护性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地划定,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地正当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地临时措施,使其正当权免受难以弥补地损害,人民法院批准利害关系人地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地划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刻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正当权益受到难以弥补地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促使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地,驳归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需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地,应当立刻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地,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由此可以望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主要是指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地恶意转移,隐躲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危及子女抚养教育,财产分割,共同债务了债等一系列财产题目。假如这种情况紧急,迫在眉睫,则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受诉人民法院于办案过程中,可能因一方当事人地行为或其他原因,使人民法院地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地,可以根据他方当事人地申请或者依职权对争议地财产或者一方当事人持有地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限制该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或令实在施一定行为,以防止有碍于判决执行地行为或事由发生,以保证判决地执行。与诉前财产保全不同地是,诉前财产保全只有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才可以采取,而诉讼财产保全则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而采取,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必要时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是其一;其二是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必需提供担保,而诉讼财产保全则只有在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地,申请人才应当提供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地划定,财产保全地措檀越要有查封,拘留收禁,冻结或者法律划定地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刻通知被冻结财产地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地,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此外,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地动产(如车辆,舟舶等)入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拘留收禁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分不予办理该财产地转移手续地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拘留收禁该项财产。财产保全地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但如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休止裁定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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