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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财政部关于实行系统统筹中心单位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的通知[失效]——民商事纠纷杭州专业离婚律师

议论财政部关于实行系统统筹中心单位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的通知[失效]——民商事纠纷杭州专业离婚律师

 

失效日期:20030130  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工业部,中国人民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煤炭产业局,石化产业局,国家有色金属产业局,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中国工商 ,中国农业 ,中国建设 ,中国 ,交通 ,中国人民保险(团体)总公司: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暂行划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现就实行系统统筹中心单位(以下称中心单位)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称养老保险基金)在 开设帐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已分别在中国工商 ,中国建设 ,中国农业 ,中国 等四家国有贸易 的总行营业部开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以下称"财政专户”),详细开户情况如下:  中国工商 总行营业部, :012490002170019。  中国建设 总行营业部, :26100999。  中国农业 总行营业部, :010801-62793。  中国 总行营业部, :81910109927。  二,各部,总公司,总局,总行等直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本通知下发15日内,选定上述四家国有贸易 中的一家,并在财政部开设"财政专户”的统一总行营业部开设"养老保险基金收进过渡户”(以下称"收进过渡户”)和"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称"支出户”),并将开户行,开户名称及 上报财政部存案。"收进过渡户”除向"财政专户”拨付资金外,只收不支:"支出户”除一次留足两个月支付用度和接受"财政专户”划转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财政专户”按中心单位设立分帐户,入行分户计息,分户治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中心单位要对在各 及其他金融机构等开设的基金帐户及资金入行清理,并按照本通知下发当月月末累计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金额缴存"财政专户”。清理内容及时限如下:  (一)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在其选定的国有贸易 的总行营业部开设基金帐户的,应将该帐户直接转为"收进过渡户”,同时开设"支出户”,并在开户的同时将活期存款缴存"财政专户”。  (二)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选定的国有贸易 总行营业部以外开设帐户的,应在开户后10日内将活期存款缴存总行营业部"财政专户”。  (三)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选定国有贸易 以外的国有贸易 开设基金帐户的,应在选定开户行后15日内将活期存款缴存所选定国有贸易 总行营业部"财政专户”。  (四)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非国有贸易 或内部结算中央等开设基金帐户的,应在选定开户行后15日内将活期存款缴存所选定的国有贸易 总行营业部"财政专户”,并在20日内清算未到期的按期存款及有价证券。清算后全部缴存其选定国有贸易 总行营业部"财政专户”。  (五)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养老保险基金入行直接或间接投资的,由该经办机构负责在30日内组织清理,并将清理收归的资金及时缴存其选定的国有贸易 总行营业部"财政专户”。  上述(一)种情况中的有价证券及(二),(三)种情况中的按期存款和有价证券,由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按期存款和有价证券凭单交财政部委托该机构选定的国有贸易 总行营业部暂时代为保管,并妥操持款事宜。凭单保管期间不得挂失,不得转让,不得典质。  (六)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的机构,应按照本通知第三条划定的原则对其经办的养老保险基金及开设的帐户入行清理:属于活期存款,应在30日内逐级上缴到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进过渡户”,再转进"财政专户”;属于未到期的按期存款及有价证券,由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到期结算及缴存"财政专户”。  (七)各中心单位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清理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写出书面讲演,报财政部审批。  四,鉴于交通 总行设在上海,其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目前设在上海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转为"收进过渡户”,并在统一 营业部开设"支出户”,同时选定一家国有贸易 总行营业部,详细办理社会保险费缴存"财政专户”及从"财政专户”拨付养老保险基金业务,并按本通知第三条划定清理帐户和资金。  五,各中心单位需从"财政专户”拨付资金时,由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部提出用款申请,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款申请书”(附件),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通知 按照核定数额从"财政专户”划进"支出户”。  养老保险基金用于购买国债时,由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部提出用款申请,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款申请书”,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通知 按照核定数额从"财政专户”中拨付资金。  附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款申请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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