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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办理房产证怎么办

不可以办理房产证怎么办

 

办理房产证取得产权才是房屋买卖合同最主要的目的。

     因为房屋是不动产,因此,出卖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房产证,即通常所谓的"过户登记”。

     那要是在买房之后发现不可以办理房产证,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入行了解吧。

     首先,办理房产证义务的履行期限,应遵从当事人的商定。

     其次,当事人没有商定的,按房屋是否属于商品房入行分类处理: (一)假如房屋属于商品房: 办理房产证义务的履行期限应当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划定来确定。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号起90号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号起90号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实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也作出了与上条划定内容相一致的划定: "因为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商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号起90号;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号起90号。

     合同没有商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划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尺度计算。

     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因为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哀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假如房产不是商品房: 按照《合同法》的划定,明确买受人与出卖人的权利义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办理房产证的时间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增补;不能达成增补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照《合同法》划定仍不能确定的,出卖人可以随时履行,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预备时间。

     出卖人办理房产证的义务的履行,重点在于考察其开始往登记机关申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这一行为。

     当然,申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仅仅是出卖人履行办理房产证行为的开始而非结果,完成办理房产证即过户登记的完成方是合同的目的。

     假如因为出卖人原因在公道期间内不能完成产权过户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哀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在判定不可以办理房产证的责任回属时首先参考的是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因此,为避免发生这样的纠纷,建议您邀请律师为您审查合同,把办理房产证的时间,方式,逾期办理的责任承担,不能办理的责任承担在合同中做出有利于购房者的商定,这样能够更好地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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