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男扮女“音” 夫妻结伙诈骗丈夫男扮女“音” 夫妻结伙诈骗
近日,通州区人民法院顺利审结一起丈夫男扮女“音”,夫妻结伙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诈骗罪被告人郝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郭某系通州区潞城镇农民,曾因犯盗窃罪被通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3年刑满释放后一直以打零工为生。 2005年11月,郭某感觉无聊,就通过11616688聊吧电话聊天,但在与女性朋友通电话时常常因为声音酷似女性而被对方误解。后其开始在聊吧与陌生男子电话聊天,谈情说爱,并产生了利用“特长”冒充女性,乘机骗人钱财的念头。2005年11月至2006年2月间,郭某冒充名为“田禾苗”的女子,通过11616688聊吧与王某相识并与之谈恋爱,见王某信以为真,郭某就安排其妻子郝某冒充“田禾苗”,其本人自称“田禾苗”的表哥,与王某见面,以开小吃店名义骗取王某人民币5000元。期间,郭某还以租房等名义骗取王某人民币1000余元。 2007年3月,郭某、郝某以上述手段,以借钱看病等名义骗取马某人民币500余元,其中郝某参与诈骗人民币200元;2006年4月,郭某以上述手段,以看病、吃饭等名义骗取杨某人民币1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郝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结伙或单独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郝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郝某尚在哺乳期,且系初犯,无前科,当庭确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依法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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