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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房屋起纠纷 搬家之际“顺”财物

出借房屋起纠纷 搬家之际“顺”财物

 

因要回家考试,被告人邓某某将自己租的房子借给黄某居住。在邓某某回来后,黄某不同意搬出房屋,邓某某又另外租房。在搬家之际,气愤的邓某某“顺”走了黄某的财物。近日,门头沟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四川籍被告人邓某某来京打工,因要回老家考试,将自己租的房子借给黄某居住。邓某某回京后让黄某搬出去,黄某不同意,邓某某只好又重新租了一套房。2007年11月中旬的一天,邓某某在回原住处搬自己东西的时候,为泄私愤动起了盗窃黄某财物的念头,并伙同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黄某租住处,盗窃黄某斯达康牌小灵通手机一部、卡西欧牌数码相机一部及王某某中天牌手机一部,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810元。   庭审中,邓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邓某某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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