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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遭起诉 员工履职获免责

拖欠货款遭起诉 员工履职获免责

 

近日,延庆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汽车配件商城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某货款18000余元,驳回了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汽车配件商城有限公司员工郑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05年3月至7月间,被告汽车配件商城有限公司的职员郑某多次到原告经营的建材商店赊购水泥用于被告汽车配件商城有限公司院内道路建设,赊购水泥合款23000余元。被告公司赊购的水泥均由公司保管员潘某签收并向原告出具了入库单。后被告汽车配件商城有限公司职员郑某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元,郑某就剩余货款18000元向原告出具了证明材料,承诺2007年9月底付清全部货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汽车配件商城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汽车配件商城有限公司与其员工郑某承担连带付款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郑某系被告汽车配件商城有限公司的员工,郑某赊购的水泥用于被告汽车配件商城有限公司院内的道路建设,且该公司的保管员向原告出具了公司入库手续,据此,应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汽车配件商城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郑某赊购水泥的行为系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还款责任,依法应由被告汽车配件商城有限公司承担。因被告郑某的赊购行为系职务行为,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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