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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后汞中毒索赔 证据不足被判驳回

美容后汞中毒索赔 证据不足被判驳回

 

退休干部孟女士,在北京某美容中心使用上海某化妆品公司的产品做美容,后经人告知她所使用的美容产品在3.15晚会上被曝光汞含量超标。孟女士随即到医院进行了检查,发现已经汞中毒。为此,孟女士将美容中心及化妆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赔。今天上午,丰台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孟女士的诉讼请求。   孟女士自2003年在北京某美容中心做美容,使用的是上海某化妆品公司出产的“超天真白霜1号”护肤品。2005年3.15晚会公布了上海梦娜日用化学品厂生产的“超天牌”祛斑霜含汞量超过国家标准两万倍。孟女士得知此情况后,发现自己在美容中心使用的护肤品就是“超天牌”。于是孟女士在 2005年4月6日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慢性汞中毒。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5月9日,孟女士治愈出院。   孟女士称,她自2003年开始在美容中心使用上海某化妆品公司生产销售的护肤品,使用一段时间后,就出现头晕乏力、记忆力下降的症状,但一直不知原因。后到医院检查,发现已经汞中毒。美容中心负责人得知后向她承诺:尽快将此事向上海化妆品公司反映,努力协助其妥善解决此事。但一直未果。孟女士认为,自己是在美容中心使用的上海某化妆品公司的产品受到伤害的,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及退还货款,共计21590.53。   庭审过程中,美容中心、化妆品公司辩称:孟女士起诉的主体不明确,3.15晚会上曝光的化妆品公司与自己公司不是同一家,所揭露超标产品也不是自己公司生产的,而是上海梦娜日用化学品厂生产的,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孟女士没有明确使用自己公司哪种产品,根据诊断证明是汞中毒,但不清楚孟女士是使用何产品导致的,也没有经过检验。请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孟女士虽患有慢性汞中毒疾病,而且其使用过二被告的产品,但就其举证情况,不能证明其慢性汞中毒是由二被告产品所致;且2005年3.15晚会曝光汞超标的生产厂家非本案被告。因而,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孟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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