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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盗门占用公共楼道 法院依《物权法》判拆除

防盗门占用公共楼道 法院依《物权法》判拆除

 

王华与李爱(均为化名)互为丰台某小区同一栋楼比邻邻居,因李爱家的防盗门占用了楼道的共有部分,严重影响了王华及其家人的出入与居住,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华将李爱告上法院,请求判令李爱拆除防盗门、恢复其外门原状。2007年11月16日,丰台法院依据新实施的《物权法》中相关规定,支持了王华的诉讼请求。   2006年8月,李爱在自己家的房门外,顺楼道往外延长约60厘米安装了一道防盗门。该防盗门距离邻居王华家的房门仅10厘米左右,并将王华家外墙上的用来安装电铃的暗盒封了进去,严重影响了王华及其家人的出入与居住。王华称,其曾多次找李爱协商,但李爱均不予理会。在多次找过物业和居委会解决此事仍无果的情况下,王华将邻居李爱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爱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   在庭审中,李爱辩称,其2006年安装防盗门时是征求过王华妻子同意的,并且给王家预留了安装防盗门的位置;另外,根据房屋设计的结构,其安装防盗门的地方是其外门的外延,该外延仅是自己家进出的必经之路,其他住户无需经过此地,因此安装防盗门不会妨碍其他住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李爱未经相关组织同意,在公共楼道内安装防盗门的行为,不但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同权利,而且直接妨碍了王华对其房屋附属设施及楼道的使用,侵害了王华的合法权益。李爱称王华妻子同意其安装防盗门的抗辩,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根据《物权法》第70条、第84条的规定,法院支持王华的诉讼请求,判决李爱拆除公共楼道内的防盗门,并将楼道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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