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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复查听证暂行规则(试行)乐山专业律师刑事证据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复查听证暂行规则(试行)乐山专业律师刑事证据

 

     发布部分: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2002年7月3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76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及时立案审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规范听证程序,推入审讯监视轨制改革,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得正当权益,防止滥用申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讯方式改革题目得若干划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得若干题目划定〉》等有关划定,结合全省法院复查听证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1,复查听证得合用范围与原则
  1.复查听证是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得理由是否符正当定得再审前提入行得审查。

    复查听证应听取当事人陈述或答辩意见,组织对申请再审得枢纽证据入行必要质证,以决定提起再审或驳归申请再审人得再审申请。

    
  2.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除当事人对原审认定事实无异议外,1般先采取复查听证。

    复查听证应当在入进再审程序前入行。

    
  3.复查听证由法官或由法官组成得合议庭主持。

    
  4.复查听证应通知诉讼各方当事人或委托代办署理人参加。

    必要时,法官或合议庭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有关职员参加旁听。

    
  5.当事人申请再审哀求不得超过原审诉讼哀求范围。

    
  6.复查听证遵循公然,同等和依法调解得原则。

    
  2,复查听证中当事人得权利义务
  7.复查听证中,当事人有权申请归避,委托诉讼代办署理人,申请出示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反驳对方得诉讼哀求,哀求调解,自行和解;申请再审人可以申请撤归再审申请。

    
  8.复查听证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入行证据交换。

    1方当事人有权获得对方所把握并用来证实案件有关情况得新得证据,以保证各方当事人充分发表质证意见。

    
  9.申请再审人应对自己申请再审得再审哀求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原判认定事实有异议得,应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不能举证得,应承担不利得法律后果。

    
  10.当事人必需按照法律划定,准确行使诉讼权利,严格履行诉讼义务,必需如实向法院提供与案件有关得证据。

    
  11.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伪造,变造,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得,应受法律制裁;触犯刑律得,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复查听证前得预备
  12.申请再审人应在申请再审时将再审申诉书,原审法律文书,申请再审得证据(含原审证据,新得证据)等相关材料附目录提交人民法院,并按本案当事人数目提供申诉书,新证据副本,在本院立案中央办理申诉材料交接手续。

    
  13.当事人拟在复查听证中出示新得证据得,应在目录中扼要说明其来源,证据内容,证实对象;当事人拟出示得原审证据,应在证据目录中扼要说明证据内容,证实对象,原审质证及认证情况。

    
  14.新得证据是指1审,2审或原再审庭审结束后收集,提供得证据。

    
  15.申请再审人拟出示新得证据得,应在申请再审时提交。

    
  16.人民法院于听证前应绝可能将再审申诉书,申请再审人拟在听证中出示得证据材料投递各方当事人,并将听证时间,地点,主持听证职员书面通知或通知各方当事人。

    
  17.申请再审人经通知无合法事由不参加复查听证得,按自动撤归再审申请处理;其他当事人,第3人无合法事由不参加复查听证得,视为对复查听证权利得抛却,人民法院可对申请再审人得再审申请依法作出决定。

    抛却复查听证权利确当事人申请复查听证得,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4,复查听证得操纵
  18.复查听证调查阶段。

    由申请再审人陈述申请再审得理由及再审哀求,再依次由对方当事人或其他当事人答辩。

    
  19.复查听证质证阶段。

    根据申请再审得枢纽情节,新得证据,组织质证。

    
  20.复查听证认证阶段。

    复查听证主持人应根据调查,质证情况,对申诉理由成立或不成立,新证据真实性熟悉1致或不1致,申诉哀求是否超过原审哀求等作出认定,并记实在案,作为是否提起再审得依据。

    
  21.复查听证调解阶段。

    复查听证主持人在认证基础上,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依法入行调解或执行和解。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得,应抓紧制作再审裁定书或调解书,并及时投递当事人。

    
  5,复查听证案件得处理
  22.复查听证结束后调解或执行和解不成,合议庭应及时入行评议,对符合再审前提得,应依法定程序提起再审;对不符合再审前提得,应依法驳归申请再审人得再审申请。

    
  6,附则
  23.本规则在试行中,如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或新得划定相冲突得,依司法解释或新得划定执行。

    
  24.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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